為加強城鎮燃氣管理,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滿足城鎮燃氣行業發展需要,根據省人大2025年立法工作安排,省住建廳起草了《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推進立法科學化民主化進程,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3月4日至4月3日。在此期間,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請將意見以電子郵件方式于2025年4月3日前反饋至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聯系人:李奇
聯系電話:027-68870959
電子郵箱:cjc@hbszjt.net.cn
附件: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征求意見稿)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3月4日
關于《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起草情況的說明
根據2025年立法計劃,現將《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背景
《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制定于1999年,省人大常委會2007年進行了修訂。加強燃氣管理,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省條例修訂施行十多年來,為規范我省燃氣市場秩序、保障燃氣供應、維護使用安全、推動燃氣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省《條例》實施過程中,存在相關部門監管職責不清、安全使用保障措施不足、法律責任不夠完善、執法依據不夠明確等問題。同時,近年來省內外燃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十堰“6·13”重大燃氣爆炸事故、銀川“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教訓深刻,亟須加強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建設。
國務院現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于2016年2月修訂,全國31個省份(不含港澳臺地區)中,28個已完成省級燃氣管理條例(辦法)修訂,占比90.3%,目前尚未完成修訂的僅湖北、陜西、新疆3個地方。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關于燃氣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對標2016年修訂的《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有必要對省《條例》進行重新修訂。
二、起草過程
2018年至2020年,我廳組織了省《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草擬、調研、召開專家座談會、征求各地燃氣主管部門意見等工作。
2021年,省人大將省《條例》修訂列入年度立法調研項目,我廳結合當年頒布實施的新《安全生產法》、住建部關于燃氣管理有關政策法規,參照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蘇等省市新修訂的燃氣條例,組織召開燃氣行業專家座談會,對省《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省條例》(修訂草案)初稿。
2022年2月,省人大常委會將省《條例》修訂列入2022年度立法計劃。我廳按照省人大立法工作方案明確的步驟和要求,進一步組織開展立法項目調研、草案起草、論證修改和征求意見,形成了《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送審稿)》。2022年5月至6月,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武漢大學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等法學專家就《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采用書面形式開展論證評估,并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完成了對《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的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廉潔性評估。2022年8月,我廳向省政府報送了修訂草案送審稿,9月19日通過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9月、11月先后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2022年12月因故中止了審議表決。
2023年以來,國家先后修改、出臺了一系列涉及城鎮燃氣領域的標準規范、政策文件,我們結合實際將有關要求進行了充分吸收,在2022年立法項目建議表決稿的基礎上進行了補充完善。2025年2月,該立法項目重啟后,再次征求各方意見,并就收集到的意見進行吸收采納。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改以《民法典》《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針對近幾年《條例》貫徹實施過程中存在和面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修改。原《條例》共8章46條,經調整、補充、修改后,《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調整為9章61條,分別為總則、規劃與建設、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十三個方面:
(一)明確監管體制機制
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安全生產應遵守屬地管理原則,為落實國家條例和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條措施的要求,以及《安全生產法》“三管三必須”的要求,《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燃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燃氣管理有關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用氣安全宣傳、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報告等工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商務、教育、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氣象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燃氣管理有關工作,并對各自行業、領域燃氣用戶履行用氣安全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二)明確主體責任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明確燃氣企業、燃氣用戶在燃氣供應、燃氣使用、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等環節的安全責任,構建嚴密的燃氣安全管理體系,保障燃氣供應與使用的安全,《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新增第六條“供用氣雙方安全責任”規定。另外,為明確宣傳和輿論監督、科技創新,以及行業協會責任,《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新增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三)新增關于燃氣專項規劃內容的規定
《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新增第十條規定,燃氣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安全保障和瓶裝燃氣管理等。
(四)新增關于燃氣應急儲備的規定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新增第十四條,明確了燃氣應急儲備與供應保障要求。
(五)細化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特殊要求
《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第二十條是關于瓶裝氣企業特殊要求及供應站設立的規定,對原《條例》第二十一條進行了細化,由原來的7條修訂為8條,明確了瓶裝燃氣實行實名制銷售、配送入戶及隨瓶安檢,氣瓶信息化管理和全流程可追溯等。
(六)增加關于加強瓶裝燃氣配送和運輸管理的規定
參考上海市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新增第二十一條關于配送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燃氣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瓶裝燃氣送氣管理辦法,明確送氣車輛和駕駛、押運人員等相關要求,實行瓶裝燃氣統一配送。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送氣人員和車輛的管理,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為燃氣用戶提供接裝和安全檢查等服務。
(七)明確燃氣汽車加氣經營企業特殊要求
《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新增第二十二條,明確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企業特殊要求。
(八)完善燃氣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
《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第二十六條,進一步明確細化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義務。第二十九條,對燃氣使用中的禁止行為作補充完善和細化明確。
《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新增第三十條,對用戶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作出規定。
(九)完善燃氣器具管理的有關規定
《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第二十七條,對燃氣燃燒器具的安全要求作補充規定,明確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燃氣器具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十)新增燃氣設施保護的有關規定
《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新增第三十三條,明確要開展燃氣設施普查,建立完整、準確的燃氣設施基礎信息底圖并及時更新。新增第三十七條,明確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對建筑規劃紅線內燃氣設施的維護管理、更新改造責任。新增第三十八條,明確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設施日常巡護責任,物業應為其提供便利。新增第三十九條,明確燃氣管道等設施更新改造要求。
(十一)完善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的有關規定
《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細化完善應急預案制定與演練、隱患及事故報告、隱患處理,以及燃氣事故處置等要求。
新增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明確燃氣安全事故調查和事故保險。
(十二)完善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明確了管理部門加強協同聯動,加強監督管理的要求。
新增第四十七條,要求管理部門、燃氣企業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在燃氣管網等配套安裝物聯智能感知設備,提升風險監測、預警和處置能力。新增第四十八條,明確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
(十三)完善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
《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九條,涵蓋了擅自建設瓶組氣化燃氣設施的法律責任、違反經營許可的法律責任、違法經營和服務的法律責任、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的法律責任、違法用氣的法律責任、施工破壞燃氣設施的法律責任、燃氣經營企業未落實燃氣設施日常巡護的法律責任、管理部門及人員的法律責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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