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你單位報送的《林口縣青山鎮鍋爐房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收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限責任公司《林口縣青山鎮鍋爐房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的評價,經過我局慎重研究,提出如下審批意見:
一、該項目位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林口縣青山鎮,建設性質為新建項目。根據《牡丹江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本項目所在環境管控單元名稱為林口縣城鎮空間;環境管控單元編碼為ZH******002。項目占地面積為260m2,建設內容為在現有閑置廠房內新建1臺2.8WM燃生物質供熱鍋爐,并設置燃料間,同步建設廢氣處理設施,灰渣間、危險廢物貯存點等環保工程。項目總投資為55.67萬元人民幣,其中環保投資25.6萬元人民幣。該項目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后,項目對環境不利影響能夠得到一定的緩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則同意《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報告表》可以作為項目實施、驗收和管理的依據。
二、該項目須認真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切實落實《報告表》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保證該項目建設和運行時產生的各類污染物能夠穩定達標排放。
三、該項目施工期廠界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運營期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表1中2類標準。
四、該項目施工期無組織排放標準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要求。運營期生產供熱由1臺2.8WM燃生物質鍋爐提供,鍋爐煙氣經“陶瓷多管除塵器+脈沖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一根35m高排氣筒排放,排放標準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2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廠界無組織顆粒物的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濃度最高點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1.0mg/m的要求。
五、該項目運營期一般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及《固體廢物分類與代碼目錄》(生態環境部公告2024年第4號)相關要求;危險廢物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相關要求。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門統一處理;危險廢物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
六、該項目運營期生產廢水部分用于車間地面清潔、灰渣冷卻和降塵利用,剩余部分收集后運往污水處理廠處理,排放標準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及林口縣技新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生活污水排入防滲旱廁,定期清掏,外運堆肥。
七、做好與排污許可證申領的銜接。你單位應在投入生產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表),將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各項環境保護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單及其他有關內容載入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表)。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表)前,本批復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如有調整,應當執行調整后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執法隊負責該項目建設及運營期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該建設項目竣工后,企業應按規定程序實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九、該批復有效期為5年,如項目逾期方開工建設,其環評文件應當重新審核。環評文件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
十、審批意見中其他未做明確規定的事項內容,應按照國家生態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此批復為環保專項意見,項目還應符合其他部門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林口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1日
來源:牡丹江市林口生態環境局
撰稿:林紹華
校對:曲明亮
一審:相薇
二審:張祥玉
三審:江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