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百奧泰研發中心及營銷總部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查。為體現公開、公正的原則,強化公眾參與,現將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2025年06月 12日至 ?2025年06月18日(5個工作日),如有意見,請在公示期內來信或來電向我局反映。
******服務中心4樓B區,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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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可對我局擬作出的決定提出聽證申請。
項目名稱 | 百奧泰研發中心及營銷總部改擴建項目 |
建設地點 | 廣東廣州黃埔區 |
建設單位 | ******有限公司 |
項目概況 | 百奧泰研發中心及營銷總部改擴建項目選址廣州市國際生物島螺旋二路以南、星漢一路以東改擴建,主要從事危重疾病藥物研發實驗及中試,年增加中試抗體藥物制劑2.6萬支、抗體類藥物原液228kg,研發抗體類藥物50個、抗體偶聯藥物30個、抗體類藥物原液10kg、小分子原料藥300個,分析臨床樣品10000個,開發組合產品樣品150kg。改擴建后全廠年開展中試抗體藥物制劑2.6萬支、抗體類藥物原液228kg,研發抗體類藥物50個、制劑樣品300kg、抗體偶聯藥物30個、抗體類藥物原液10kg、小分子原料藥300個,分析臨床樣品10000個、制劑樣品200kg,開發組合產品樣品150kg。項目年工作時間300天,每天8小時。 |
環評機構 | ******有限公司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1.改擴建后1號廠房3樓BTS實驗室產生的有機廢氣(TVOC、非甲烷總烴)集中收集經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應達到《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氣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2.改擴建后1號廠房4樓技術開發與制劑研發實驗室(微生物區)和生物實驗室(細胞房區域)產生的有機廢氣(TVOC、非甲烷總烴)集中收集經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應達到《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氣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3.改擴建后1號廠房5樓6樓生物實驗室、7樓技術開發與制劑研發實驗室產生的廢氣(TVOC、非甲烷總烴、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醇)集中收集經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其中TVOC、非甲烷總烴應達到《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應達到上海市地方標準《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1/310005-2021)表2大氣污染物特征項目最高允許排放限值,甲醇應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后引至排氣筒(DA003)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4.改擴建后1號廠房8樓技術開發與制劑研發實驗室(西側)產生的廢氣(TVOC、非甲烷總烴、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醇、硫酸霧、氯化氫、氮氧化物)集中收集經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其中TVOC、非甲烷總烴、氯化氫應達到《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應達到上海市地方標準《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1/310005-2021)表2大氣污染物特征項目最高允許排放限值,甲醇、硫酸霧、氮氧化物應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后引至排氣筒(DA004)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5.改擴建后1號廠房8樓技術開發與制劑研發實驗室(東側)產生的廢氣(TVOC、非甲烷總烴、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醇)集中收集經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其中TVOC、非甲烷總烴應達到《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應達到上海市地方標準《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1/310005-2021)表2大氣污染物特征項目最高允許排放限值,甲醇應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后引至排氣筒(DA005)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6.改擴建后2號廠房1樓ADC實驗室和原液工藝研究中試實驗室產生的廢氣(TVOC、非甲烷總烴、氯化氫)集中收集經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應達到《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氣筒(DA006)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7.改擴建后2號廠房2樓原液小試實驗室產生的廢氣(TVOC、非甲烷總烴)集中收集經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應達到《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氣筒(DA007)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8.改擴建后2號廠房3樓原液工藝研究中試實驗室廢氣(TVOC、非甲烷總烴、氯化氫)集中收集經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應達到《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氣筒(DA008)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9.改擴建后2號廠房4樓化學工藝研究實驗室廢氣(TVOC、非甲烷總烴、二氯甲烷、甲醇、氯化氫)集中收集分別經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其中TVOC、非甲烷總烴、氯化氫應達到《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應達到上海市地方標準《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1/310005-2021)表2大氣污染物特征項目最高允許排放限值,甲醇應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后引至排氣筒(DA009、DA010)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0.污水處理站廢氣(非甲烷總烴、惡臭污染物)密閉收集經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其中非甲烷總烴、硫化氫、氨氣應達到《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表2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臭氣濃度應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后引至排氣筒(DA011)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1.動物房廢氣密閉收集經經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氨、硫化氫、臭氣濃度應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后引至排氣筒(DA012)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2.蒸汽發生器低氮燃燒產生的廢氣(煙塵、SO2、NOx)應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氣筒(DA013)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3.食堂產生的油煙廢氣集中收集通過油煙凈化器處理,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前提下經排氣筒(DA014)高空排放,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米。 |
公眾參與情況 | 項目受理公示期間無反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