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統(tǒng)一項目編號
S110000D******7514
項目編碼
2025-CY/04-0447
掛牌金額
******.44
掛牌日期
2025-05-20
截止日期
2025-05-26
基本信息
權屬信息
擬出讓信息
評估情況
掛牌及公告
信息發(fā)布期滿后無意向受讓方
掛牌期滿,一個以上受讓方交易方式
交易保證金設定
交易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交易服務會員使用情況
專業(yè)服務會員使用情況
交易所聯系方式
項目編碼: | 2025-CY/04-0447 | 標的名稱: | ******居17號樓地上一層245平方米房屋出租 |
細分類別: | 普通商業(yè)用房 | 坐落(地址): | ******居17號樓 |
不動產權證證號: | 建筑面積(平方米): | 245 | |
房屋使用現狀: | 使用中 | 房屋用途: | |
附屬設施: | 無 |
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 | 否 | 他項權利人: | |
他項權利內容: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yōu)先權: | 否 | |
是否存在影響標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響標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擬出讓方式: | 出租 |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擬出讓期限(年): | 5年 | |
擬出讓用途: | 居民服務業(yè) |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2025-05-06 |
截止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2025-05-19 | 掛牌總金額(元): | ******.44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網站及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 ||
首次項目信息發(fā)布公告期: | 10個工作日 |
信息發(fā)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fā)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數: |
方式: |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納金額(元): | 110000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發(fā)布期結束后三個工作日 |
交納方式: | 電匯 | 處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務費后退回 |
處置方法說明: | 出讓方與受讓方約定交易保證金不作為合同價款的,農交所在產權交易合同審核通過后五個工作日內,扣取交易服務費后將交易保證金余額退回。 | 其他: |
公告價格(元): | ******.44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場外結算 |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1.租金單價4.8元/平方米/天(租金按建筑面積計,不含物業(yè)管理費),每年遞增3%,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收取租金,先付押金。 2.無免租期。 3.受讓方需繳納履約保證金110000元,用于支付違約金。 4.在合同期內,出讓項目如遇征地、占地、拆違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讓方將積極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遷補償。 5.租賃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擅自轉包轉租或擅自采取聯營、合作等形式變相轉包轉租。不得將集體經營性用房擔保貸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幫助貸款或借款。 6.項目在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掛牌日期不作為起租日期,房屋起租日期以合同中約定為準。 7.受讓方以公司的名義與出讓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如受讓方簽合同的公司被工商部門注銷,所簽訂合同將同時終止。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方須為北京市朝陽區(qū)依法注冊的企業(yè)法人,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 2.受讓方在報名前須取得出讓方簽字確認并加蓋雙方公章《現場踏勘確認書》,作為報名受讓的先決條件,一并提交農交所; 3.在中國網站查詢信息中涉及行政處罰、黑名單信息中無不良記錄等。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居民服務業(yè)。 3.占地四至:東至北苑東路,南至紅軍營南路,西至義利便利店,北至昆廷。 4.該標的所占土地為:國有建設用地,規(guī)劃用途為商業(yè)配套。 5.受讓方納稅納統(tǒng)地點需為北京市朝陽區(qū)。 6.該標的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受讓方應自行了解出租標的相關手續(xù)狀態(tài)并接受因此產生的風險。 7.意向受讓方遞交本項目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出租房屋狀況及所有出租條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 8.受讓方違反合同約定提前退租的,繳納的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如遇國家征地、拆遷等不可抗力,******法院提起訴訟。 9.受讓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1)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出讓方和農交所損失的; (2)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侵害出讓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受讓方在繳納交易保證金后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的; (4)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定給出讓方造成損失的。 10.該標的房屋若非原承租方或實際使用方成功受讓,在原合同于2025年9月15日到期后,由出讓方于30天內負責清退現有承租方并保證房屋交割至新受讓方,如因此產生糾紛或損失,由出讓方全部承擔。 |
交易服務會員編碼: | 交易服務會員: | ||
經辦人: | 電話: |
聯系人: | 張一帆 | 聯系電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