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潛在投標人:更正項:投標人須知正文:7.6履約保證金。更正前內容:7.6.1 在簽訂合同前,中標人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形式、金額和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 ”規定的或者事先經過招標人書面認可的履約保證金格式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履約保證金不大于中標合同金額的10%。聯合體中標的,其履約保證金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7.6.2 中標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項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更正后內容:不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該修改不影響項目開標時間,給各位投標人帶來的不便,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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